发布时间:2025-05-17 09:55:52
员工受伤,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老板廖某赔偿,但其在有能力履行裁决义务时,故意逃避不予执行,近日,由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依法判处廖某拘役4个月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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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廖某在有稳定的务工收入及厂房租金收益的情况下,不按要求执行裁定,还将其收入交予其妻子存入以其妻子名义开户的中国银行账户内,并于2013年8月以8万元的价格购置了一辆福田汽车用于家具运输 。裁定罪,遂将其诉至法院,法院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 。
2010年10月3日16时许,袁某在被告人廖某经营的家具厂操作机械时,被木料弄伤右手小指,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,伤残九级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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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廖某一直未进行赔付,袁某于2012年7月19日申请南康法院强制执行,南康法院于当日作出裁定,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书,且于同年7月31日在廖某位于南康蓉江街道岭下村的住处进行了留置送达,南康法院执行局干警还电话通知了廖某相关的执行事宜